广机管〔2016〕24号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留用车辆使用和
管理办法》、《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
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广元市市本级留用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参改单位依照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于2016年07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1.广元市市本级留用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
2.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珊13981203236)
附件1
广元市市本级留用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留用车辆的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保障效率,根据《广元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广委办〔2016〕31号)和《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6〕5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车辆,是指市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各参改单位留用的所有车辆(摩托车除外)和其他在广单位的涉改留用车辆。
第三条 车辆使用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四条 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嘉陵、东坝、南河、下西、雪峰、上西等六个办事处)范围外的公务出行
,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
第五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五)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第六条 中央规定的10个执法执勤部门留用的车辆除保密要求外,都要按照上级和行业要求喷涂显著标志,公示监督电话,加装卫星定位设备,由市财政局建立监管平台。
第七条 市本级留用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均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喷涂“公务用车”字样,公示监督电话,加装卫星定位设备,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监管平台。
第八条 保留车辆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建立车辆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办法,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留用车辆使用情况台帐,包括车辆档案、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油卡使用台帐等。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月进行公开。
第九条 留用车辆必须固定停放,按时归库。非特殊原因车辆保管人、使用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车辆权属单位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留用车辆不会出现公车私用、出租出借和规定范围以外使用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调集市级单位保留车辆,集中用于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别任务,各单位要按规定提供有关车辆。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扣发1-2个月的交通补贴,此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视情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车辆保障方式,严格保留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保障效率,根据《广元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广委办〔2016〕31号)和《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6〕5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四条 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嘉陵、东坝、南河、下西、雪峰、上西等六个办事处)范围内公务出行,对公务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在市中心城区之外地区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保留车辆。
第六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
(一)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五)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第七条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租用车辆:
(一)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二)保留的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三)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租车辆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租赁超标车;
(五)不得长期租用,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
第八条 未保留车辆的单位公务出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车辆优先保障,费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留车辆的单位公务出行由留用车辆保障。以上情况公务出行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保障。社会租赁车辆按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汽车租赁企业。市级机关公务出行确需租赁车辆的,必须在确定的租赁企业中选择。
第九条 租赁社会车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实行“一事一批”,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不得长期租用。严禁租赁超标车(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市级领导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60万元以上,市级部门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50万元以上;旅行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各类进口汽车)。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调集市级单位保留车辆,集中用于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特别任务。各单位要主动配合,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统一征用和调遣。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定制公交”服务,优化“社区巴士”路线,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站点,多措并举,切实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城区内的公务出行。
第十二条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在广市级单位公务出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