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勤人员准入条件
来源: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1473 发布时间:2018-06-04 16:15:17

GYGWYC
广元市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
GYGWYC/GL·01·02—2017

司勤人员准入条件


2017 - 06 - 30发布
2017 - 07 - 01实施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贵、张文林、江涛、王莉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司勤人员准入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元市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准入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元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司勤人员的准入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YGWYC/JC·01·03  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GYGWYC/GL·01·04  司勤人员待遇与考核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司勤人员
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驾驶员、维修等人员。
4 职责
4.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4.1.1 负责辖区内集中统筹管理公务用车司勤人员准入的归口管理。
4.1.2 负责组织辖区集中统筹管理公务用车内司勤人员招聘和准入审核。
4.1.3 组织对辖区内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有车单位
4.2.1 负责本单位留用公务用车司勤人员的招聘和和准入审核。
4.2.2 组织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与考核。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工作依据
司勤人员准入条件的工作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2〕1号)、《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6〕5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5.2 司勤人员准入原则
司勤人员的准入条件应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开透明”的总原则,实行社会化公开招聘,岗位性质为非在编人员,采用合同聘用制,一年一聘。
5.3 报考者条件
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 遵纪守法,政治素质高,政历清白,热心服务,作风正派,无治安刑事犯罪前科,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敬业精神;
b) 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及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工作人员均可报考。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报考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或工作单位书面同意;
c) 年龄35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身体健康,能适应轮班制工作,无不良嗜好,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双眼视力1.0以上;
d) 准驾车型,持C1含C1证以上,有熟练的驾驶技术和5年以上驾龄经验,安全行驶十万公里以上。驾驶技术好,A1\B照优先,退伍军人优先;
e) 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记录(应聘人员提供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无严重违章处分记录(持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无重大责任事故的证明);
f)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具有汽车日常维修和排除简单故障的一般技能;
g) 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统一管理。
5.4 报考者禁入情形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a) 驾驶证被吊销或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
b)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c) 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d)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有吸毒史的;
e) 曾被辞退或者开出公职的;
f)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5.5 招聘工作程序
5.5.1 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用人单位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做好本单位司勤人员的招聘工作。必要时,领导小组可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交警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组成。
5.5.2 发布招聘公告
用人单位拟定司勤人员招聘公告,通过市、县区相关网站发布。
5.5.3 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公告如期组织报名工作,同时对报名人员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通知参加考试。
5.5.4 考试与体检
5.5.4.1 考试由笔试、操作、面试三部分构成,同时确定考试各环节所占分值比重及先后顺序。
5.5.4.2 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根据面试及笔试总排名从高到低等额录取所招名额,对录取名额人员组织体检。
5.5.5 网上公示
体检合格人员应在招考网上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并接受社会监督。
5.5.6 试用与签订聘用合同
5.5.6.1 公示后,无异议人员用人单位确定试用。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者不予正式聘用,试用期满合格者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5.5.6.2 考核方式及待遇按GYGWYC/GL?01?04的规定执行。
5.5.6.3 各有车单位财政供养的司勤人员,自愿从事司勤岗位且年龄40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经考察合格调入单位的司勤人员,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流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 监督与改进
6.1 各有车单位及司勤人员应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6.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组织对辖区内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和查处。
6.4 按GYGWYC/JC·01·03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组织进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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