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工作规范
来源: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1423 发布时间:2018-06-05 09:08:51
GYGWYC
广元市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
GYGWYC/GL·03·03—2017




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工作规范






2017 - 06 - 30发布
2017 - 07 - 01实施
广元市机关事物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贵、张文林、江涛、王莉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元市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元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YGWYC/JC·01·03  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GYGWYC/GL·03·02  公务用车配备与购置审批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
是指广元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筹和各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留用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调研、接待、实物保障等公务用车。车型含轿车、旅行车(含商务车)、越野车、大型客车等。
4 职责
4.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1.1 负责全市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的归口管理。
4.1.2 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4.1.3 负责全市公务用车购置与更新审批,并出具批文。
4.1.4 负责全市公务用车登记备案。
4.1.5 组织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4.2.1 负责辖区内公务用车购置与更新审定。
4.2.2 负责辖区内公务用车登记备案。
4.3 各级财政局
4.3.1 负责将辖区内公务用车购车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并严格管理。
4.3.2 负责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
4.4 各级政府采购部门
负责组织按规定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4.5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4.5.1 负责辖区内公务用车的登记管理。
4.5.2 参与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6 各级纪检监察局、审计局
参与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7 购车单位
负责执行本标准规定,并进行自查。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工作依据
公务用车的采购与登记的工作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川委办〔2012〕1号)《广元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广委办〔2012〕6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5.2 基本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采购与登记应坚持“严格标准、及时登记”的原则。
5.3 购置审批与采购
5.3.1 购置审批
5.3.1.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12月,应根据全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5.3.1.2 各级财政局应根据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辖区内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并严格管理,购车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综合预算。
5.3.1.3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应按GYGWYC/GL·03·02的规定,申请公务用车编制文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标准等情况审批,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的批文。
5.3.2 采购
5.3.2.1 各级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发布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结合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5.3.2.2 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根据批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公务车辆的采购。
5.3.3 资金安排
5.3.3.1 各级财政局应根据批文及年度购车资金预算,做好统筹资金安排与资金支付办理。
5.3.3.2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得向企业级下属单位摊派公务用车款。严禁使用贷(借)款、救灾款、扶贫款、捐款(捐款人指定的除外)、其他专项资金等购置公务用车。
5.4 公务用车登记
5.4.1 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登记的公务用车,除依法审查国家法定的车辆登记资料外,还应审核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批文和财政局的采购凭据。没有批文和相关采购凭据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5.4.2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办理公务用车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将配备更新(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车价、车牌号、车辆识别码、座位数、购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车身颜色等)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县区购车单位应同时报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5.4.3 严禁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办理公务用车登记。
5.5 公务用车其他证件办理
5.5.1 行驶证办理
购置的公务用车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行驶证。
5.5.2 机动车保险证办理
5.5.2.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市级部门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企业(经营场所位于市城区及附近、具备车辆保险资质)名单,并实行优胜劣汰,一年一定。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局负责定期公布本县区定点保险企业名单。
5.5.2.2 公务用车保险应在定点保险企业中择优选择,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方式。
5.5.2.3 各购车单位不得向定点保险企业提出虚开发票、索要回扣、报销费用等不合理要求,定点保险企业向各购车单位有虚开发票、提供回扣、报销费用等不合理行为,各购车单位应拒绝并向同级财政局举报。定点保险企业违反以上规定的或被行业管理部门取消车辆保险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
6 监督与改进
6.1 购车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应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6.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监督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和查处。
6.3 按GYGWYC/JC·01·03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组织进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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