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处置工作规范
来源: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浏览量:3553 发布时间:2018-06-05 09:10:59
GYGWYC
广元市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
GYGWYC/GL·03·04—2017
     



公务用车处置工作规范




     

2017 - 06 - 30发布
2017 - 07 - 01实施
广元市机关事物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贵、张文林、江涛、王莉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务用车处置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元市公务用车处置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元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取消公务用车、超编超标公务用车和报废公务用车的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YGWYC/JC·01·03  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GYGWYC/GL·03·02  公务用车配备与购置审批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
是指广元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筹和各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留用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调研、接待、实物保障等公务用车。车型含轿车、旅行车(含商务车)、越野车、大型客车等。
4 职责
4.1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
4.1.1 负责辖区内公务用车处置的归口管理。
4.1.2 组织协调处置辖区内车辆的拍卖。
4.1.3 负责辖区内公务用车报废审核与处置批复。
4.1.4 负责辖区内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收缴工作。
4.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4.2.1 参与辖区内公务用车的处置工作。
4.2.2 负责设立辖区内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
4.2.3 负责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3 各级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监督辖区内公务用车处置工作。
4.4 各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4.4.1 负责办理辖区内处置车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4.2 负责辖区内处置车辆原机动车号牌的回收处理。
4.5 处置车辆权属单位
4.5.1 负责提出本单位车辆报废申请。
4.5.2 配合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工作。
4.5.3 负责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收益和报废残值上缴本级财政。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工作依据
公务用车处置工作的工作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四川省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细则》(川公车〔2011〕9号)、《广元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广委办〔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5.2 基本要求
5.2.1 全市公务用车处置应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杜绝浪费”的原则,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2.2 公务车辆处置严格按处置程序办理,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处置结果应定期向社会公开。
5.3 处置范围
全市公务用车处置范围包括:
——公务用车改革纳入取消范围的车辆;
——超编超配备标准的车辆;
——车辆使用长久,维修成本高,且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拟报废的车辆。
5.4 处置方式
公务用车处置方式包括:
——集中公开拍卖;
——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
——报废回收处理。
5.5 集中公开拍卖处置程序
5.5.1 车辆的封存
车辆权属单位对拟处置、报废的车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收缴的超编超配备标准的车辆,经车辆权属单位研究决定后,向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国资监管机构出具同意处置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封存。封存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车辆产权清晰;
——车辆基础资料齐备,包括:
? 车辆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证;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 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 车辆保险单等。
——车辆运行状况良好,包括:
? 各系统功能运转正常;
? 各部件无重大故障;
? 能正常点火行驶。
——车辆封存前违章记录有原车主单位处理完毕。
5.5.2 封存车辆的安全与保管
5.5.2.1 在正式移交处置前,处置车辆应张贴封条全部封存在原车辆权属单位,由原车辆权属单位承担封存车辆的安全和相关资料保管责任。
5.5.2.2 处置车辆权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处置车辆的各类零部件或车辆配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5.5.3 选择专业中介机构
5.5.3.1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汽车专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安全鉴定机构、解体机构各2~3家,进行处置车辆的价值评估、安全鉴定、公开处置和报废回收车辆等业务。
5.5.3.2 车辆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安全鉴定机构、解体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经工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核发的相应资质;
——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拍卖机构须提供一定规模的车辆展示和拍卖场地,且具备互联网电子动态竞价交易系统。
5.5.3.3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与中选的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中介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等。
5.5.4 办理处置车辆交接与价值评估
5.5.4.1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出具处置车辆移交通知,组织开展车辆处置工作。
5.5.4.2 处置车辆权属单位、拍卖机构共同开启封条,清点待处置车辆以及行驶证、车辆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无违章证明等资料并移交拍卖公司保管,填写《广元市取消车辆处置交接表》并签字确认。
5.5.4.3 处置车辆权属单位应依据取消车辆处置通知文件和《广元市取消车辆处置交接表》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核销手续。
5.5.4.4 受委托的车辆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待处置车辆进行价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对应国资监管机构。
5.5.5 处置车辆集中展示
5.5.5.1 拍卖机构将待拍卖车辆进行统一集中展示,展示期为7日。供意向竞买人查验车辆状况,选择中意车辆,但不能提供试驾。
5.5.5.2 车辆接收后至车辆过户前的车辆安全维护责任由拍卖机构负责。
5.5.6 拍卖标的、交易方式确定
5.5.6.1 拍卖标的为依法能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的处置车辆,以每一辆为一个拍卖标的。
5.5.6.2 车辆拍卖采取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处置车辆拍卖应以评估价作为电子基准价。
5.5.7 对外发布拍卖交易公告
拍卖机构应当在交易前通过本市主要报纸、资产处置机构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拍卖标的、拍卖时间、地点及交易方式等信息,公共期不低于10个工作日。
5.5.8 拍卖交易要求
5.5.8.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处置车辆的竞买。
5.5.8.2 有意参与竞买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应按处置车辆拍卖机构的要求签订竞买协议并交纳相应标的的竞买保证金。
5.5.8.3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5.5.8.4 拍卖结束后,拍卖机构制作《拍卖结果汇总表》,由对应的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局、拍卖机构共同签字确认。
5.5.8.5 车辆拍卖收益在扣除评估费、拍卖佣金、车辆过户税费等费用后全部缴入同级财政。
5.5.9 拍卖后续工作
5.5.9.1 车辆拍卖成交后,处置车辆产权单位应配合拍卖机构、买受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5.5.9.2 拍卖成交的处置车辆,不得继续保留和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原机动车号牌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回收处理。
5.5.9.3 对首次拍卖为成交的处置车辆,可重新组织第二轮(可在原评估价基础上下调10%)、等三轮公开拍卖(可在第二轮起拍价基础上再下调10%),经第三轮仍未成交车辆,可重新评估拍卖。
5.6 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
5.6.1 对未能及时处理的车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可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过渡性由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6.2 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应按市场化方式运营,提供有偿服务,实行自负盈亏,各级财政不得变相补贴。
5.6.3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同等性价比条件下,应优先租赁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的车辆。
5.6.4 同等条件下,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应优先录用车改解聘的司勤人员。
5.7 报废回收处理
5.7.1 对使用年限长、无法上路正常行驶的公务用车,经鉴定后,由车辆权属单位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报废申请,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出具报废文件后,车辆权属单位将报废车辆交中选的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机构,办理机动车报废和注销登记手续,所得回收款项缴入同级财政。
5.7.2 报废处置车辆权属单位凭车辆报废正式批复文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处置价款缴纳凭证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核销手续。
5.7.3 公务用车报废回收处理后,具有公务用车配备编制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应按GYGWYC/GL?03?02《公务用车配备与购置审批程序》的规定,重新提出公务用车更新申请。
6 监督与改进
6.1 处置车辆权属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应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6.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应组织对辖区内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和查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3 按GYGWYC/JC·01·03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组织进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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