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来源: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6-05 10:22:08
GYGWYC
广元市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
GYGWYC/GL·04·01—2017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2017 - 06 - 30发布
2017 - 07 - 01实施
广元市机关事物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贵、张文林、江涛、王莉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元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元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YGWYC/JC·01·03  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GYGWYC/GL·02·01  公务用车“三化”管理规范
GYGWYC/GL·02·02  公务用车档案管理规范
GYGWYC/GL·04·02  公务用车安全行车工作规范
GYGWYC/GL·04·03  公务用车停放规范
GYGWYC/GL·04·04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规范
GYGWYC/FW·02·01  公务用车申请与派遣程序
GYGWYC/FW·02·02  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
是指广元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筹和各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留用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调研、接待、实物保障等公务用车。车型含轿车、旅行车(含商务车)、越野车、大型客车等。
3.2 
“三化”管理
是指公务用车的“管理平台化、平台信息化、车辆标识化”管理。
4 职责
4.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4.1.1 负责辖区内集中统筹管理公务用车使用的归口管理。
4.1.2 负责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级纪检监察局、财政局
监督辖区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
4.3 有车单位
4.3.1 负责本单位留用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4.3.2 负责对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查。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工作依据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主要工作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2〕1号)、《广元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广委办〔2016〕31号)、《广元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委办函〔2016〕56号)等规定。
5.2 基本要求
5.2.1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坚持“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5.2.2 有车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本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强化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5.3 分类化管理
5.3.1 市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区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实物保障公务用车,由市委办、市政府办或县区委办、县区政府办进行调度管理。
5.3.2 各级集中统筹管理的公务用车,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5.3.3 有车单位留用的公务用车,由车辆权属单位自行调度管理。
5.3.4 乡镇公务用车,由车辆权属乡镇进行调度管理。
5.4 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5.4.1 公务用车实行“三定”管理,即“定点租赁、定点维修、定点保险”。
5.4.2 各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落实专人做好公务车辆的年检和保险购买工作,确保车辆保持合法行驶。
5.4.3 各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结合各自特点,建立健全公务车辆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办法,责任落实到人。
5.4.4 各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按GYGWYC/GL·02·02的规定,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台账,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月进行公开,台账内容包括:
——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车辆使用台账(含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车辆维修保养台账;
——油卡使用台账等。
5.4.5 所有公务用车均应按GYGWYC/GL·04·03的规定,固定停放,按时归库。非特殊原因车辆保管人、使用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家中、住宅所在小区或其他非规定场所。
5.5 派遣使用管理
5.5.1 市本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嘉陵、东坝、南河、下西、雪峰、上西等6个办事处)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
5.5.2 县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在本县区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
5.5.3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参加“四大班子”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活动。
5.5.4 公务用车具体派遣程序要求按GYGWYC/FW·02·01的规定执行。
5.6 “三化”管理
5.6.1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均按上级要求统一喷涂“公务用车”字样,公示监督电话,加装卫星定位设备,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监管平台。
5.6.2 公务用车具体“三化”管理要求按GYGWYC/GL·02·01的规定执行。
5.7 行车安全管理
5.7.1 各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按GYGWYC/GL·04·04的规定,做好公务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和日常维护工作。每次出发前司勤人员应对车辆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
5.7.2 公务出行的行车过程中,司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
5.7.3 公务用车具体安全行车要求应按GYGWYC/GL·04·02的规定执行。
5.8 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管理
5.8.1 司勤人员的差旅费和车辆相关费用应填写《旅差费报销单》(见附录A)、《费用报销单》(见附录B),报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审核确认及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予以报销。
5.8.2 建立单车台账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建立公务车辆单车经费台账,按月登记行驶里程,单独核算车辆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维修费等运行维护经费。
5.8.3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本单位公务车辆上年和半年起止里程,期间行驶里程、燃油费、路桥费、维修费等单车运行维护经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同级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级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本辖区的情况后,统一报市级对口单位。
5.8.4 建立决算报表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每年上报本单位决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表格,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单位年度公车运行维护费情况,随同决算一并上报。
5.8.5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定期对辖区内公务用车的运行维护费用情况进行公示。
5.9 其他规定
5.9.1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当公务出行或大型对外接待活动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安排,也可按GYGWYC/FW·02·02的规定向过渡性车辆服务机构或其他租赁企业租赁车辆。
5.9.2 在特殊情况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要求,有权调集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集中用于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车辆,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统一征用和调遣。
5.9.3 车辆权属单位负责人是车辆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公务用车不会出现公车私用、出租出借和规定范围以外使用等违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6 监督与改进
6.1 各有车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应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6.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辖区内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和查处。
6.3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扣发1~2个月的交通补贴,此外还将依照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视情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6.4 按GYGWYC/JC·01·03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组织进行改进工作。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旅差费报销单
旅差费报销单格式见表A.1。
表A.1 旅差费报销单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费用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格式见表B.1。
表B.1 费用报销单格式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版权所有: 广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主办: 广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260006 传真:3260006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一段955号 备案号:蜀ICP备19024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