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工作规范
来源: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6-06 15:42:08
GYGWYC
广元市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
GYGWYC/FW·02·02—2017
     



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工作规范




     

2017 - 06 - 30发布
2017 - 07 - 01实施
广元市机关事物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明贵、张文林、江涛、王莉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元市公务出行用车租赁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广元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YGWYC/JC·01·03  公务用车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出行用车租赁
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因重大活动、会议接待、工作任务和临时用车等公务出行需求,租赁社会专业定点服务机构(简称车辆租赁企业)的车辆。
4 职责
4.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1.1 负责辖区内公务出行用车租赁的归口管理。
4.1.2 负责对车辆租赁企业及车辆信息进行审核。
4.1.3 负责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评价与确定。
4.1.4 对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级财政局、纪检监察局、审计局
参与对辖区内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4.3 租车单位
4.3.1 负责本单位公务出行用车租赁的需求提出与审批。
4.3.2 参与对车辆租赁企业的评价。
4.4 车辆租赁企业
4.4.1 负责相关车辆信息的录入和用车需要受理。
4.4.2 负责按需求派遣车辆及提供相关服务。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工作依据
公务出行用车租赁服务的主要工作依据包括《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2〕1号)、《广元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广委办〔2012〕62号)等规定。
5.2 基本要求
5.2.1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5.2.2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在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应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但须在指定的车辆租赁企业处办理公务出行用车租赁。
5.3 公务出行用车租赁条件
当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公务出行保留车辆无法满足需求,需租赁社会车辆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参加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b) 保留的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c) 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d) 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租赁超标车;
e) 不得长期租用,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
5.4 超标车辆的界定
5.4.1 市级超标车:
a) 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
b) 市级领导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60万元以上,市级部门越野车排气量4.0升以上或价格50万元以上;
c) 旅行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40万元以上;
d) 各类进口汽车
5.4.2 县区级超标车:
a) 轿车排气量1.8升以上或价格18万元以上;
b) 越野车排气量3.0升以上或价格30万元以上。
5.5 租赁社会专业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价与确定
5.5.1 按政府采购服务要求,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车辆租赁企业,承接全市公务出行用车租赁需求。
5.5.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及时公布中标车辆租赁企业名单(含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机构公务用车包车服务机构)和车辆租赁(包车)分项报价明细。
5.5.3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应定期组织对车辆租赁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5.5.4 车辆租赁企业应遵守公务用车相关纪律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如违反相关规定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一经查实,将对租赁车辆企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5.6 公务出行用车租赁审批与平台操作
5.6.1 审批
租车单位租赁社会车辆实行“一事一批”,租车申请由本单位领导审批。
5.6.2 “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操作
5.6.2.1 车辆租赁企业应及时将租赁企业注册信息及提供车辆信息录入系统,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车辆租赁及其的车辆进行审核。
5.6.2.2 租车单位直接登录“公务用车综合保障平台”进行车辆租赁的相关操作。
5.6.2.3 车辆租赁企业应按租车单位需求派遣车辆,并提供公务出行相关服务。
5.7 租赁费用的规定
5.7.1 市级无车单位公务出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集中统筹管理的车辆予以优先保障,若涉及租赁社会车辆时,租赁费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5.7.2 市级有车单位公务出行,首先安排本单位留用车辆,当留用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租赁社会车辆保障,费用由租车单位自行承担。
5.7.3 县区级单位产生的租赁费用由租车单位自行承担。
5.7.4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车辆租赁及费用情况,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计并在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示中予以体现。
5.7.5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服务机构租用车辆。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6 监督与改进
6.1 各租车单位应对公车的租赁情况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
6.2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纪检监察局、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纠正和查处。
6.3 按GYGWYC/JC·01·03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组织进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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