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办函〔2017〕5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其他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对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更新与改造。
第二章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
第四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坚持厉行节约、科学合理、保障需求、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市级单位审核批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
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在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配置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限价,应当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置功能实用、价格低廉、安全节能的设备和家具。
第七条 通用办公软件按照财政部《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配置。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配置。智能化系统(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建设要本着必要、实用、共享、安全的原则配置,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第八条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配置。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所需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确需配置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配置。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需报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集中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信息清晰完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维修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和统筹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不得突破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图书室、文印室、卫生间等)要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编制1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实行多单位共建共用会议室,不单独设置会议室。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维修标准实行总价控制和材质标准控制(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办公用房维修原则上只能使用经济型普通建材,外墙不得使用干挂石材和玻璃幕墙,室内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建材。维修改造中,原有设施设备能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换购置新设备。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要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维修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更新。
第十七条 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编制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不纳入维修计划;列入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不纳入维修计划。未纳入维修计划的大中型维修和整体维修项目,不得安排资金进行维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必须维修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总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负责实施;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单位)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相对独立、属于一个单位使用的维修项目,由申请维修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属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维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或委托实施。
第二十条 从严控制办公用房整体维修,自有办公用房整体维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整体维修的可适当提前。租用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整体维修,确需整体维修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维修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维修项目的财政评审、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审计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登记和绩效评价管理等环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使用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易损部位和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常态维护时,应做好详细的维修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