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函﹝2017﹞51号),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现将《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月23日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函〔2017〕51号),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对在《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试行)》(附件1)目录内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依据《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附件2)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第二章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执行《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试行)》,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不得超出数量标准。
对未列入《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目录内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不得超出价格标准,应当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置功能实用、价格低廉、安全节能的设备和家具。
第六条 单位需要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年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计划,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采购预算的依据。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配置的,须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追加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单位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据实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年度配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配置计划批准情况,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资金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并按计划配置使用。
第九条 配置完成后,单位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管理台账,并将资产配置完整档案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或配置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配置。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所需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确需配置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配置。
第十一条 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可申报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未达使用年限损毁不能修复或修复成本过大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报废程序
(一)单位需要报废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拟报废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资产原值、报废原因等。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报废资产实地查勘并取证,符合报废条件的,集中报市政府审批。
(三)单位按批复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按保密规定销毁。
(四)完成报废及资产处置程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凭批复文件和资产清单做好账务调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维修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登记、统筹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大中修和整体维修,维修标准实行总价控制和材质标准控制,执行《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需要维修,使用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办公用房维修计划,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二)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三)项目投资概算;
(四)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单位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进行实地查勘,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审核,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未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确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结构受损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维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和维修方案,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经审批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的项目,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原则上未经评审的维修项目,不得安排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总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在各单位的公用经费中解决,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实施;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相对独立、属于一个单位使用的维修项目,由申请维修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属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维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或委托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实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维修项目的财政评审、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审计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登记和绩效评价管理等环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法规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对大中修和整体维修,要聘请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监理机构名录库,由项目业主单位随机抽取监理机构,加强对维修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投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维修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各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维修项目,市财政局办理维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或收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维修项目当年竣工后,按照规范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报市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维修专项资金结余由财政收回(不含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维修项目当年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次年才能实施的,维修专项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
(一)未验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
(一)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委托审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计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项目完整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审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资产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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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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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
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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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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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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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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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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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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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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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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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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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3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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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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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便携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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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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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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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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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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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或移动办公的,每人可核减1台台式机改为配备便携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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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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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价格不含配件。票据、财务等专用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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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3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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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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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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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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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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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4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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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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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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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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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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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功能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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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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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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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配置。不足2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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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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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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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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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档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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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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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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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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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或总页数达到6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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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档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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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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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配置。不足5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
6年或总页数达到6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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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速印机
|
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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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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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配置。不足100人的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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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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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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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档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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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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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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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配置。不足5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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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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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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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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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配置。不足2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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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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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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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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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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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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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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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碎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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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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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
|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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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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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式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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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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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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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间会议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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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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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便携式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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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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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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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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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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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数码摄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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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反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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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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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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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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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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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码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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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
5000
|
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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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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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码摄录机
|
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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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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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配置。不足10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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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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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议室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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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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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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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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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使用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经审批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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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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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
元/套
|
60000
|
会议室使用面积达到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经审批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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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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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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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套
|
30000
|
会议室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需要配置。
|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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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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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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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
按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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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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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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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P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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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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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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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可配置1.5P以下空调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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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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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P壁挂式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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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
6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20至30平方米的可配置2P壁挂式以下空调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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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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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P柜式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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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
10000
|
房间使用面积在30至40平方米的可配置2P柜式以下空调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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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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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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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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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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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饮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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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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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每间办公室(会议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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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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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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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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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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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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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4500处级以下:3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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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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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椅
|
元/把
|
厅局级:1500处级以下1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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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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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桌前椅
|
元/把
|
1000
|
根据厅级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经审批按需配置。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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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书柜
|
元/门
|
6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
|
5.文件柜
|
元/组
|
10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
|
6.茶几
|
元/张
|
12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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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人沙发
|
元/个
|
8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
|
8.双人沙发
|
元/个
|
15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
|
9.三人沙发
|
元/个
|
25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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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脑桌
|
元/张
|
800
|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
15年
|
|
11.单人折叠椅
|
元/把
|
120
|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
15年
|
|
(二)会议室
家具
|
|
|
|
|
|
1.会议桌
|
元/张
|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按不超过700元/平方米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按不超过600元/平方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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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
2.单人椅
|
元/把
|
15年
|
|
3.茶水柜
|
元/组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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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类 别
|
维修内容
|
价格上限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一、日
常维修
|
日常维修是以保持房屋原有的质量等级为目的的房屋修复或设施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项目: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3.门窗检修和油漆;4.内外墙、顶棚粉刷;5.楼地面修补;6.水、电、气、空调、电梯设施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8.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
按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自行控制
|
维修标准控制在本地市场平均价格以内。
|
二、大
中 修
|
大中修是对主体结构部分较严重损坏或有局部损坏但不构成D级危房的房屋以及已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的房屋需进行的维修工程。
|
|
大中型维修以局部维修面积为基数核算。
|
1.屋面
维修
|
包括重做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和隔热层等。
|
12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2.外墙
维修
|
包括整栋楼重做防水层或外墙装饰层等。
|
8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3.内墙
维修
|
包括重做内墙装饰层等。
|
35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4.地面
维修
|
包括更换面层等。
|
15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5.天花
板维修
|
包括重做天花板装饰层等。
|
8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6.门维修
|
包括门更换等。
|
40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7.窗维修
|
包括窗更换等。
|
28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8.排水系统、电器系统维修
|
包括整栋楼水电管线及设备的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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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三、整
体维修
|
整体维修是指:1.装修使用达到10年以上,本身设计功能落后,不能满足或达不到办公条件的,除保留主体建筑结构(或对结构局部加固改造)外,对整体建筑需进行整体功能重新设计并进行整体改造装修的维修工程;2.新建工程的二次装修工程;3.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对建筑物立面整体装修的工程。
|
600
|
整体装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立面整体装修按审控制。
|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函﹝2017﹞51号),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现将《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月23日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函〔2017〕51号),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对在《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试行)》(附件1)目录内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依据《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附件2)对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第二章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执行《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试行)》,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不得超出数量标准。
对未列入《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目录内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不得超出价格标准,应当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置功能实用、价格低廉、安全节能的设备和家具。
第六条 单位需要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年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计划,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采购预算的依据。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配置的,须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后追加纳入年度计划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单位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据实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年度配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配置计划批准情况,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部门资金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并按计划配置使用。
第九条 配置完成后,单位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管理台账,并将资产配置完整档案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或配置标准高于规定标准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配置。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所需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确需配置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配置。
第十一条 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单位可申报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未达使用年限损毁不能修复或修复成本过大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报废程序
(一)单位需要报废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拟报废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资产原值、报废原因等。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报废资产实地查勘并取证,符合报废条件的,集中报市政府审批。
(三)单位按批复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规定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按保密规定销毁。
(四)完成报废及资产处置程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凭批复文件和资产清单做好账务调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维修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登记、统筹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大中修和整体维修,维修标准实行总价控制和材质标准控制,执行《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需要维修,使用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下年度的办公用房维修计划,主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结构类型等;
(二)维修内容、规模及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
(三)项目投资概算;
(四)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价格;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单位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进行实地查勘,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审核,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未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确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结构受损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维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和维修方案,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经审批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的项目,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原则上未经评审的维修项目,不得安排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总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在各单位的公用经费中解决,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实施;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相对独立、属于一个单位使用的维修项目,由申请维修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属多个单位共同使用的维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或委托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维修项目实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维修项目的财政评审、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审计结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登记和绩效评价管理等环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法规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对大中修和整体维修,要聘请监理机构进行监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监理机构名录库,由项目业主单位随机抽取监理机构,加强对维修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投资,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维修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各单位应按程序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维修项目,市财政局办理维修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或收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维修项目当年竣工后,按照规范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报市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维修专项资金结余由财政收回(不含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维修项目当年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次年才能实施的,维修专项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
(一)未验收合格的,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另行组织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
(一)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有关单位应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15日内委托审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计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最终的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各阶段的全部资料建档管理。项目审计并结算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于3个月内形成项目完整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监察、审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和办公用房维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资产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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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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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
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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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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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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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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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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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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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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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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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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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3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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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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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便携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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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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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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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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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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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外出或移动办公的,每人可核减1台台式机改为配备便携式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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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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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价格不含配件。票据、财务等专用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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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3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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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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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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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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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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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4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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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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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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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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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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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功能一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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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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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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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配置。不足2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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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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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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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价格不含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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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档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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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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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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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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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或总页数达到6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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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档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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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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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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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配置。不足5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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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或总页数达到6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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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速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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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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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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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配置。不足100人的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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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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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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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档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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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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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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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配置。不足5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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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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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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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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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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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配置。不足2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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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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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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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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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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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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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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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碎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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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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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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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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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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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式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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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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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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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间会议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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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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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便携式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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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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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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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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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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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数码摄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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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反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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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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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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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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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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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码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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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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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按照不超过内设机构数配置。
|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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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码摄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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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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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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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配置。不足100人的根据业务需要经审批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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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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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议室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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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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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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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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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使用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经审批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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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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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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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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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
会议室使用面积达到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经审批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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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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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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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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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
会议室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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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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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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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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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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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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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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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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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P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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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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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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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可配置1.5P以下空调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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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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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P壁挂式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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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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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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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使用面积在20至30平方米的可配置2P壁挂式以下空调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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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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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P柜式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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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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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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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使用面积在30至40平方米的可配置2P柜式以下空调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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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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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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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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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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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饮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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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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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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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间办公室(会议室)可配置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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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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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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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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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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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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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4500处级以下:3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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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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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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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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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1500处级以下1000
|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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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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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桌前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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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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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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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厅级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经审批按需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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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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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书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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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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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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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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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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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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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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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茶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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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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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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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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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人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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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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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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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双人沙发
|
元/个
|
15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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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三人沙发
|
元/个
|
2500
|
根据工作需要,按办公室面积大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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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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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脑桌
|
元/张
|
800
|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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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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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人折叠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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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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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按编制内实有人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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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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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室
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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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桌
|
元/张
|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按不超过700元/平方米配置;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会议室按不超过600元/平方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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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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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人椅
|
元/把
|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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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茶水柜
|
元/组
|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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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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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内容
|
价格上限标准(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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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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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
常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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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维修是以保持房屋原有的质量等级为目的的房屋修复或设施的日常维修。主要包括项目: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3.门窗检修和油漆;4.内外墙、顶棚粉刷;5.楼地面修补;6.水、电、气、空调、电梯设施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8.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
按实际情况,由实施单位自行控制
|
维修标准控制在本地市场平均价格以内。
|
二、大
中 修
|
大中修是对主体结构部分较严重损坏或有局部损坏但不构成D级危房的房屋以及已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的房屋需进行的维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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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维修以局部维修面积为基数核算。
|
1.屋面
维修
|
包括重做屋面防水层、保温层和隔热层等。
|
12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2.外墙
维修
|
包括整栋楼重做防水层或外墙装饰层等。
|
8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3.内墙
维修
|
包括重做内墙装饰层等。
|
35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4.地面
维修
|
包括更换面层等。
|
15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5.天花
板维修
|
包括重做天花板装饰层等。
|
8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6.门维修
|
包括门更换等。
|
40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7.窗维修
|
包括窗更换等。
|
280
|
按实际维修面积
|
8.排水系统、电器系统维修
|
包括整栋楼水电管线及设备的更换等。
|
100
|
按房屋建筑面积
|
三、整
体维修
|
整体维修是指:1.装修使用达到10年以上,本身设计功能落后,不能满足或达不到办公条件的,除保留主体建筑结构(或对结构局部加固改造)外,对整体建筑需进行整体功能重新设计并进行整体改造装修的维修工程;2.新建工程的二次装修工程;3.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对建筑物立面整体装修的工程。
|
600
|
整体装修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实行总价控制。立面整体装修按审控制。
|